要保注意及聲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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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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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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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確實依照行照上所載車主及車輛資料輸入,以及務必留下正確聯絡方式,
以利後續核保出單作業及寄送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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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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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經要保完成七日後仍未收到保單,敬請主動與泰安產物保險公司聯絡
,以進行後續確認及補發保單作業。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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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投保駕駛人傷害險者,必須完成簽名後,其保險效力始得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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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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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傷害險」以法定繼承人為身故保險金之指定受益人,
適用民法繼承篇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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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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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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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授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此要保書上基本資料於產物保險一般行政、業務及提供予委託處理相關服務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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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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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貴公司得將要保書上所載之基本資料向主管機關委託之專業機構查詢本人任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要保書上所載之基本資料及主管機關規定計算保險費有關之資料,並將前揭資料,提供建立電腦連線資料,作為其他產物保險公司之核保參考。 前述基本資料包括被保險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或公司統一編號、投保日期、承保公司及被保險汽車之汽車種類、使用性質、汽車牌照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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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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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被保險人)同意 貴公司得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相關之健康檢查、醫療及病歷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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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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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知悉 貴公司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於特定目的範圍內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個人資料,有蒐集、處理及利用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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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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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審閱並瞭解貴公司所提供之「投保須知」,另依「產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本人已瞭解 貴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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